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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王豐珍
上列聲請人與張新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新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因台端於請求事項未勾選請求利息,是請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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