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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林茂源
上列聲請人與黃浩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浩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或身分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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