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抗,63,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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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吳沛聰

相 對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

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且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因遭遇暫時性財務困難,故無力依約繳款,雖曾向相對人提出協商及減免利息等還款方式,相對人仍執意行法律程序,況相對人主張之債權計算似有錯誤,兩造間之債權債務尚有爭議,為此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9 月4 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所負之債務,業經登記在案,及嗣後抗告人先於①106 年9 月12日向相對人借款1,800 萬元、期限10年,又於②106 年9 月20日向相對人借款1,200 萬元、期限3 年,並約定抗告人就上開①部分之借款自應106 年9 月12日起應按月繳納本息,就上開②部分之借款應自106 年9 月20日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且均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加速條款之約定。

然抗告人①部分之借款自108 年1 月12日(原裁定誤載為108 年2 月12日應予更正)起未繳納本息,②部分之借款108 年3 月12日(原裁定誤載為108 年4 月12日應予更正)未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①部分之借款本金1,584 萬0,595 元、及②部分之借款1,200 萬元,及相對人僅對①1,800 萬元之借款發函催告還款等情,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催告函及信封、借據、往來明細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附卷可稽,足認抗告人就①1,800 萬元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抵押權擔保之①1,800 萬元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抗告人未依約清償之情節為真。

依上開說明,相對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

是原裁定認相對人就前揭①1,800 萬元借款有屆期未受清償之情事,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自無不合。

至抗告人所指無力清償債務及債務金額尚有爭議等節,此均涉及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若抗告人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是抗告人執此為由提起抗告,難認有據。

從而,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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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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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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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枋山鄉  │平埔厝│    │539   │  │0   │63  │34.39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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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枋山鄉  │平埔厝│    │540   │  │0   │15  │40.59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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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枋山鄉  │平埔厝│    │543   │  │0   │1   │52.19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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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縣│枋山鄉  │平埔厝│    │832   │  │0   │1   │23.24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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