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438,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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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洪天助
洪綸芳



被 告 洪天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 地號土地為分割,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8,597 元(計算式:8535.09 ×1000×2/7 =0000000,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林婕妤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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