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496,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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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公號鍾伯義

法定代理人 鍾永源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鍾英章、鍾運財、鍾運貴、鍾運華等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中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份,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計算式:300 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1,700 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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