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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永唐、鄭賴鳳菊、賴鳳枝、賴鳳美、郭賴鳳嬌、賴景昌、賴豐源、賴清源、賴富源、賴德富、賴才富、賴德才、賴景平、賴景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480 元(計算式:1707×1600×4/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前已繳納2,000 元,尚應補繳9,8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賴秋雄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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