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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京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959 元,應徵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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