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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陳春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英傑、宋美英、薛戊霖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即土地全部共有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其中任一人如已死亡,請併提出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繼承人中如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相關函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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