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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謝碧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10 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0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23,5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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