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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空軍第六混合聯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 萬8,8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67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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