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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周勝德
被 告 周興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107 元【343,369 ×3 =1,030,1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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