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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杰、陳善即、曾麗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1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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