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539,2019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廉月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融、汪晉毅、李俊義、林晏瑋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5,0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