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梅芳
馮翊戎
馮心妤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羅玉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 萬1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0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