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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王振廣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陳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陳韋全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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