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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 告 尤勝源
尤志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 告 王和茂
王和發
王和春
王連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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