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0000000000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秉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麒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麒之父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麒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