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威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何國麟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3920元。
三、茲因上訴人已另案聲請訴訟救助,則在該案經裁定准駁確定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惟若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確定,上訴人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7 日內補納第二審裁判費。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