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保險,7,20201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鳳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謝念錦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9 年保險字第7 號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0,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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