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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8號
原 告 吳亮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3,4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751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250 元(計算式:15,751元×1/3 =5,250 元;
5,250 元-2,000 元=3,2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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