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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鄭南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振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金額為新台幣444,308 元,而帳務資料餘額為新台幣317,990 元,應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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