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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申翠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895元,及其中33,887元部分,自民國109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53,886 元,暨自109 年2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申翠榮於107 年6 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88,781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申翠榮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3887 │ │7 月8 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申翠榮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99│
│ │253886│ │2 月7 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申翠榮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3886│ │2 月8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最│
│ │ │ │ │ │高收取期數為9 │
│ │ │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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