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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曾燕秋、郭永昌、郭永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郭有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貴公司於聲請狀「債務人等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有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曾燕秋,給付聲請人‧‧‧‧‧‧‧‧計算之利息。」
應加「連帶」給付二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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