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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昭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如郵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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