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502,2020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淑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