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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姚貞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余聯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余聯誠(屏東縣○○鄉○○村○○路○段000 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證一之個人存簿提款資料,無法確認係債務人之借款,應提出其他相關借據資料佐證。
三、證二之Line對話余先生、姚阿姨無從確定係余聯誠、姚貞鞠此二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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