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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39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郭永福
債 務 人 張原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永福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玖佰壹拾參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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