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805,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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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娥


一、債務人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應於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和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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