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執消債清,41,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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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古志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鍾淑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35號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1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保險解約金,名下有存款50,443元、機車兩輛、車牌號碼QK-9763號自用小客車報廢後取得之資源回收金5,500元及環保局給付之1,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表、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9年8月23日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儲字第110003679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1056號函附卷可稽。

其中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分別為809-TFS號、F8R-678號普通重型機車二輛,前者係104年3月出廠,價值約30,000元,後者係94年4月出廠,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清算價值。

前開存款50,443元、報廢車輛所得6,500元及機車價值30,000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

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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