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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王陳龍
相 對 人 趙火炎
上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趙火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趙火炎(男,民國二十三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趙火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1 年11月29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 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趙火炎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甚明。
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108 年10月29日衛南老社字第1080002745號函暨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已離院院民資料名冊、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登記表、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108 年9 月11日屏市戶字第10830827200 號函、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畫面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列印資料、法務部--健保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紀錄、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畫面等件為證,並經關係人趙武雄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述略以:趙火炎是我爸爸趙萬得的堂弟,我幾10年內沒看見他了。
我所知道他都是一個人騎腳踏車賣香腸,其他我都不清楚,他去住榮民之家或是住醫院時都沒有跟我聯絡過,這些單位也沒有跟我聯絡過。
這10年內趙火炎也沒跟我聯絡過等語明確,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12月26日詢問筆錄附卷可稽,復經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109 年2 月17日調查筆錄1 份在卷足稽,依前揭相關資料所示及聲請人代理人所述,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及健保投保等資料,亦查無相對人於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趙火炎已經失蹤逾7 年之情節為真,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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