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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泓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7,1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復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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