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033,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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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鄭南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庭慧即楊慧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金額為新台幣199,483 元,而帳務資料餘額為新台幣191,672 元,應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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