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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顏李秀花即顏鳳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顏鳳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第三人顏鳳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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