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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巨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中僅見相對人之信用卡通信貸款申請書,未見相關借款利息之約款資料,請聲請人補正本件相對人之申請書約款資料,並其中需有借款利息等相關約定事項,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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