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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巨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貳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巨彥於民國91年11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6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156,709 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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