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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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