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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雨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為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雨嘉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 年6 月13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880 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0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 年5 月1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3,44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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