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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為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江欣宜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6 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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