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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王健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會員合約書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同意書。
二、經核本案之相對人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催告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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