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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冒永建
上列聲請人與林秋海、凱宇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秋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查明本件之凱宇工程行是否為「獨資」?如是,請更正本件相對人為「000即凱宇工程行」,並提出該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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