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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清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相對人之現金卡申貸核准額度於申請書中記載為 5萬元,然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51,006元,已逾申請書約定之金額,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調整額度之資料,或釋明本件本金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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