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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志輝
上列聲請人與王建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至院供參。
二、承上,經核本件之存證信函係寄債務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之地址,如非本人收受,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號)為存證信函之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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