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上列聲請人與李培源即李申龍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主張「新臺幣118345元」及自「民國88年11月10日」起息之依據(如債權計算書或內部欠繳記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