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495,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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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5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鄭如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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