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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
債 權 人 陳景銘
債 務 人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文福
人
一、債務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債務人許文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玖拾陸萬元、②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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