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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平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森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曾森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貴大樓管理規約及釋明債務人確為門牌號碼屏東市○○街○段00號5 樓之2 之所有權人(請提出該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供參)。
三、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文件及主委之名單報備證明文件。
四、向債務人曾森永通知補繳管理費之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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