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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王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2 月1 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108 年7 月1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2724 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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