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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周頴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ALL PASS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合先敘明。
㈡、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㈢、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5日與聲請人訂立ALL PASS現金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雙方約定於94年10月14日清償。
於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約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5年4月9 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欠39,942元。
㈣、相對人於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3年10月15日至97年10月15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為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5年4 月9 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穎昌 │自民國95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39,942元│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 │月1日起 │ │14.99 │
├──┼────┼─────┼──────┼──────┼───────┤
│ 002│新臺幣 │周穎昌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6,960元│ │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周穎昌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6,960元│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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