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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債 權 人 三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債 務 人 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及命其補正之文件,均未就yahoo 賠償金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予以釋明,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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