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補,227,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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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黃綺甄
被 告 田恩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135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鄉玉泉村三和街8 巷43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0,708 元(計算式:5200×83.79 +335000=77070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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